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军政人文大学校友会(简称军大校友会),英文名为Qingdao Millitary Political Comprehensiv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QMPCUAA),是由历届青岛军政人文大学毕业生以及教职工和军地热爱军政大学的有志之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献身国防,为实现我们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挂靠青岛军政人文大学,接受青岛军政人文大学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中国·青岛市市北区陵县路75号甲。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母校创建30周年的发展变化和校友业绩,交流人才和科技需求信息。为校友排忧解难,诚信、务实、合作、共赢。
(二)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学校与校友及校友所在企业、地区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合作,反映校友及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广科技成果。通过各地校友会和校友个人推广军政大学的先进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校友所在单位和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就读于青岛军政人文大学的毕业生;曾在青岛军政人文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热爱军政大学的有志之士。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青岛军政人文大学的军地有志之士;
(四)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青岛军政人文大学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为实现建设一流的军政大学贡献力量。
第十条 本会聘请对青岛军政人文大学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担任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校友会。校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常务校友会是校友会的常设机关,领导、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校友会负责。 常务校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校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会;
(四)向校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友会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开展有意义的集训和实践活动;常务校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校友会和常务校友会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受其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友会和常务校友会;
(二)检查校友会和常务校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地区校友分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交常务校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按区域(省、市、地区)建立青岛军政人文大学校友分会。
各校友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
各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长与该地区校友协商,经常务校友会讨论决定。
各校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万名会员捐赠与会费,志愿捐赠,会费每年交一次;
(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青岛军政人文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资助;
(四)会长10万元,副会长、秘书长3万元,常务会员1万元,会员1000元;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经校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校友会。
青岛军政人文大学校友会
2015年6月8日